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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New CIES)
通過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探索香港無限潛力!
香港作為亞洲首屈一指的國際都會,擁有獨特地理位置,與全球最具影響力的金融中心緊密連繫相得益彰,使金融交易可24小時營運。憑藉得天獨厚的地理優勢、完善的金融基礎設施、發展蓬勃的創科生態圈、世界頂尖的人才庫,以及活力澎湃的城市氛圍,讓香港成為投資者抓緊全球增長最快地區機遇的理想地。位於粵港澳大灣區地帶,香港與內地的文化融合亦使其成為聯繫東西方之間的絕佳橋樑。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本計劃) 的目的是吸引資產擁有人在香港落戶發展,並透過調配和管理財富,發掘本港多元的投資機會。投資推廣署轄下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負責審查本計劃申請人的金融資產和投資,並監察獲批申請人是否持續符合投資規定和投資管理規定,而入境事務處則負責審批簽證/進入許可、延長逗留期限和無條件限制逗留的申請。
申請資格
在不抵觸《新計劃規則》條文的情況下,申請人符合以下準則可根據新計劃申請來港居留:
1) 年齡 – 向投資推廣署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時須年滿18歲或以上;
2) 適用範圍 –
(i) 外國國民;
(ii) 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iii)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或
(iv) 台灣華籍居民;
3) 淨資產 – 向投資推廣署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即證明在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日期前兩年的整段期間內,一直絕對實益擁有不少於 3,000 萬港元(或等值外幣)的淨資產或淨資本;
4) 獲許投資資產的投資 – 投資不少於 3,000 萬港元(或等值外幣)淨值於其絕對實益擁有的獲許投資資產;
5) 沒有不良記錄 – 證明沒有不良的入境記錄,並符合一般的入境和保安所需的規定; 及
6) 其他 – 能夠向入境事務處處長證明有能力為自己和受養人(如有)提供生計及住所,而無須依賴在香港的獲許投資資產、或在香港受僱或自僱、擔任職位或從事業務或申領公共援助(視屬何情況而定)所帶來的任何收入。此外,受養人進入香港時,須受當時適用於其入境的任何其他政策所規限。
註 :
阿富汗、古巴及朝鮮的國民不包括在內。保安局/入境事務處會不時檢討被排除的國家/地區名單。無國籍但已在外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並持有確實可以重新進入該國的文件的人士,符合新計劃的申請資格。
受養人來港
根據新計劃申請來港或已獲准來港的申請人,可按香港特區現行的受養人來港居留的政策,以保證人身份申請攜同其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及 18 歲以下未婚的受養子女來港。根據新計劃獲批准來港或正在申請來港的人士,將成為隨同來港的受養人的保證人。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如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及下列條件,可獲考慮批准:
- 受養人與保證人能提供合理的關係證明;
- 受養人沒有任何已知的不良記錄;以及
- 保證人有能力為受養人提供在香港特區遠高於基本水平的生活和合適的居所。
這項入境安排並不適用於:
- 現居澳門特區並取得澳門身份證少於七年的前內地中國居民,除非他們以單程通行證計劃取得澳門特區居留身份;以及
- 阿富汗及朝鮮的國民。
上述類別的受養人的逗留期限一般會與其保證人的逗留期限掛鈎。受養人其後可申請延長逗留期限,而有關的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資格(包括沒有改變致使申請人失去保證的情況,例如受養配偶與保證人的婚姻關係改變或保證人身故),以及保證人仍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按現行政策,上述類別的受養人可以在香港特區就業或就讀而不會受到限制。
申請程序
申請人根據新計劃向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申請入境簽證/進入許可前,應先向投資推廣署申請核實是否符合新計劃下的淨資產規定。投資推廣署核實申請人符合淨資產規定後,會向申請人發出符合淨資產規定審查證明書。申請人必須在符合淨資產規定審查證明書的有效期內向入境處申請入境簽證/進入許可。如入境處從入境事宜的角度作出審批後給予申請人“原則上批准”,便會向申請人發出簽證/進入許可,以便他以訪客身份來港逗留不多於180天作出已承諾的投資。
當申請人按新計劃規則規定的投資期間內完成已承諾的投資,他/她須向投資推廣署申請核實相關投資是否符合投資規定。投資推廣署若確認申請人符合投資規定,將向申請人發出符合投資規定審查證明書。申請人必須在符合投資規定審查證明書的有效期內向入境處提交該證明書,入境處將繼續處理申請人的入境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入境處審批完成後,將向申請人給予“正式批准”。申請人及其受養人(如有)一般獲准在香港只受逗留期限限制下逗留不多於24個月,條件是申請人須在整段期間內持續符合新計劃的規定。
逗留條件
申請人及其受養人 (如有) 若獲給予“正式批准”,一般獲准在香港只受逗留期限限制下逗留不多於24個月,條件是申請人須在整段期間內持續符合新計劃的規定。
申請人及其受養人 (如有) 須在入境處批准的逗留期限屆滿時,或在入境事務處處長裁定申請人/保證人已違反承諾後的兩個月內(以較早日期為準),必須離開香港。
如申請人按新計劃規則下繼續符合投資管理規定及一般入境的規定,經審批後,一般可獲准延長逗留期限不超過三年。其後延長逗留期限不多於三年的申請,應跟從相同的申請手續。
居留權
根據新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如在香港特區連續通常居住不少於七年,可依法申請香港特區居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