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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家來港投資
申請資格
申請人能夠對本港經濟作出重大貢獻,當中會考慮各項因素或其初創業務。其初創業務如獲得政府支援的計劃支持,並通過嚴格審核機制的遴選過程,可獲考慮批准:
1) 沒有保安理由拒絕申請,而申請人亦沒有任何已知的嚴重犯罪記錄;
2) 申請人具有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指持有有關範疇的學士學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具備良好的技術資格、經證明的專業能力及/或備有文件證明的有關經驗和成就,亦可予接受;以及
3) 申請人能夠對本港經濟作出重大貢獻,當中會考慮各項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業務計劃、營業額、財政資源、投資款額、在本地開設的職位數目,以及引進的新科技或技能等,詳情如下:
業務計劃 – 欲在港開辦或參與業務的申請人須提交兩年的業務計劃,陳述其業務性質、業務市場分析、市場定位、經營方向、銷售對象、產品營銷策略等,以顯示其業務適合並能夠在香港發展。申請人亦須提交收益表、現金流量表及資產負債表等的兩年預測,以展示其業務在營運、財務及發展上的可行性。入境事務處(下稱「入境處」)會在有需要時,就申請人所提交的業務計劃,徵詢相關政府部門或專業機構的意見,以審視該業務能否配合香港整體的經濟發展。舉例而言,入境處會考慮申請人的業務是否屬於或能否配合香港具優勢的產業,如四大傳統支柱行業(即貿易及物流業、旅遊業、金融服務業及專業及工商業支援服務業)或經濟發展委員會正探討扶助的四個行業羣(即航運業、會展及旅遊業、製造、高新科技及文化創意產業以及專業服務業)等。
營業額 – 申請人如在海外經營相關業務或參與在香港的業務,須提交收益表及資產負債表,以顯示其過去一年的營業額及盈利。開辦業務的申請人則須提交上文所述收益表及資產負債表,包括其營業額的兩年預測,以展示其業務在營運及發展上的可行性。入境處審理在港開辦業務的申請時,亦會考慮申請人是否擁有相關業務的投資或工作經驗。有需要時,入境處會徵詢相關政府部門或專業機構的意見,以評核申請人的業務是否適合並能夠在香港持續穩定增長,並為所屬行業注入新動力。
財政資源 – 申請人須提交近一年個人及有關公司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來源證明,和有關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如有),以展示申請人具備足夠財政資源在港開辦相關的業務,及支持其業務在港健康營運並持續發展。
投資款額 – 申請人須提交證明文件,以顯示申請人在香港投資的款額。入境處會考慮申請人在香港的投資款額是否能支持營運其業務。
在本地開設的職位數目 – 申請人須根據其業務性質及規模,定下組織架構,釐定所需職位及其數目,並列明申請人業務在香港為本地僱員創造的實質職位數目和級別(例如經理及行政人員、專業人員、文書支援人員等)。
引進新科技或技能 (如適用) – 申請人應說明可引進新的科技或技能,以及其如何為香港的高增值產業注入創新元素;申請人是否擁有註冊專利,以支持香港的知識型經濟長遠發展等。
初創業務 – 申請人如欲在港開辦或參與初創業務,亦可提出申請。如其初創業務獲得政府支援計劃支持,而該等計劃有嚴格的審核機制和遴選過程;以及申請人是初創業務公司的經營者或合伙人,或有關項目的主要研究員,其申請可獲考慮批准。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而居於海外的中國公民,如符合上述所載的准則及一般入境規定,並符合以下條件,可申請來港投資:
- 申請人已在海外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或
- 申請人在緊接申請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於一年、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以外的國家或地區),而且申請是從海外遞交。
一般而言,除擁有香港特區居留權或入境權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來港投資,均須申領入境簽證/進入許可。雖然入境事務處會因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作出考慮,惟申請人必須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國或所屬國的有效旅行證件;沒有刑事記錄,且其入境不會對香港構成保安或刑事問題;以及不可能成為香港特區的負擔等),並符合上文詳列的有關資格准則,方可獲考慮發給簽證/進入許可。入境事務處對這些資格准則或會不時作出修訂而不作事先通知,希為留意。
受養人的入境安排
來港投資的申請人,可按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受養人政策,申請攜同其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註,及18歲以下未婚的受養子女來港。獲批准來港或正在申請來港投資的人士,將成為隨同來港的受養人的保證人。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定居的申請,如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及下列條件,可獲考慮批准:
– 受養人與保證人能提供合理的關系證明;
– 受養人沒有任何已知的不良記錄;以及
– 保證人有能力為受養人提供在港遠高於基本水平的生活和合適的居所。
這項入境安排並不適用於:
– 現居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區)並取得澳門身份證少於七年的前內地中國居民,除非他們以單程通行證計劃取得澳門特區居留身份;以及
– 阿富汗及朝鮮的國民。
受養人的逗留期限一般將會與其保證人的逗留期限掛鈎。受養人其後可申請延期逗留,而有關的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資格(包括沒有改變致使申請人失去保證的情況,例如受養配偶與保證人的婚姻關係改變或保證人身故),以及保證人仍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按現行政策,上述類別的受養人可以在香港就業或就讀而不會受到限制。
在港保證人
如欲申請來港投資,申請人必須提名一名本地保證人。本地保證人可以是公司或個人。如保證人是個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 年滿 18 歲或以上;
- 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以及
- 熟悉申請人。
申請程序
- 入境事務處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後,一般需時 4 – 6 星期處理來港投資的簽證/進入許可的申請。倘若未能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資料,入境事務處將無法開始處理有關申請。
- 倘若未能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資料,入境事務處將無法開始處理有關申請。
- 申請如獲批准,申請人會獲發簽證/進入許可(以「電子簽證」形式簽發)。
延長逗留期限及條件
獲准來港投資(開辦/參與業務)的企業家,一般首次入境可獲准以僱傭身份在港逗留 36 個月。他們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 4 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有關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來港投資的申請資格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成功申請者仍會以僱傭身份留港,而其延長逗留期限通常會以 3 – 2 年的模式批出。
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來港開辦或參與指定業務的人士,會獲准以僱傭身份在港逗留。如他們擬開辦或參與獲批准以外的其他業務,須事先得到入境事務處處長的批准。有關申請須在申請人仍然符合根據一般就業政策來港投資的申請資格的情況下才會獲考慮批准。
居留權
獲准來港投資的人士,如在港連續通常居住不少於 7 年,可依法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
重要通知
- 這項入境安排並不適用於阿富汗、古巴、老撾、朝鮮、尼泊爾及越南的國民。
- 如向入境事務處人員作出虛假陳述或申述,即屬犯罪。入境處在核實隨簽證申請所提交的資料及文件是否真確時,或會進行實地探訪。根據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報失實或填報明知其為虛假或不相信為真實的資料,即屬犯罪,而任何獲發的相關簽證/進入許可,或獲准入境香港特別行政區或在港逗留的許可,即告無效。
- 所有申請均由入境事務處負責處理及審批。申請審批完全由入境事務處處長根據當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政策酌情處理。即使申請已符合所有申請資格,入境事務處處長仍保留拒絕個別申請的絕對決定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