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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来港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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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格

申请人能够对本港经济作出重大贡献,当中会考虑各项因素或其初创业务。其初创业务如获得政府支援的计划支持,并通过严格审核机制的遴选过程,可获考虑批准

1) 没有保安理由拒绝申请,而申请人亦没有任何已知的严重犯罪记录;

2) 申请人具有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指持有有关范畴的学士学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具备良好的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备有文件证明的有关经验和成就,亦可予接受;以及

3) 申请人能够对本港经济作出重大贡献,当中会考虑各项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计划、营业额、财政资源、投资款额、在本地开设的职位数目,以及引进的新科技或技能等,详情如下:

业务计划 – 欲在港开办或参与业务的申请人须提交两年的业务计划,陈述其业务性质、业务市场分析、市场定位、经营方向、销售对象、产品营销策略等,以显示其业务适合并能够在香港发展。申请人亦须提交收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资产负债表等的两年预测,以展示其业务在营运、财务及发展上的可行性。入境事务处(下称「入境处」)会在有需要时,就申请人所提交的业务计划,征询相关政府部门或专业机构的意见,以审视该业务能否配合香港整体的经济发展。举例而言,入境处会考虑申请人的业务是否属于或能否配合香港具优势的产业,如四大传统支柱行业(即贸易及物流业、旅游业、金融服务业及专业及工商业支援服务业)或经济发展委员会正探讨扶助的四个行业群(即航运业、会展及旅游业、制造、高新科技及文化创意产业以及专业服务业)等。

营业额 – 申请人如在海外经营相关业务或参与在香港的业务,须提交收益表及资产负债表,以显示其过去一年的营业额及盈利。开办业务的申请人则须提交上文所述收益表及资产负债表,包括其营业额的两年预测,以展示其业务在营运及发展上的可行性。入境处审理在港开办业务的申请时,亦会考虑申请人是否拥有相关业务的投资或工作经验。有需要时,入境处会征询相关政府部门或专业机构的意见,以评核申请人的业务是否适合并能够在香港持续稳定增长,并为所属行业注入新动力。

财政资源 – 申请人须提交近一年个人及有关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来源证明,和有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如有),以展示申请人具备足够财政资源在港开办相关的业务,及支持其业务在港健康营运并持续发展。

投资款额 – 申请人须提交证明文件,以显示申请人在香港投资的款额。入境处会考虑申请人在香港的投资款额是否能支持营运其业务。

在本地开设的职位数目 – 申请人须根据其业务性质及规模,定下组织架构,厘定所需职位及其数目,并列明申请人业务在香港为本地雇员创造的实质职位数目和级别(例如经理及行政人员、专业人员、文书支援人员等)。

引进新科技或技能 (如适用) – 申请人应说明可引进新的科技或技能,以及其如何为香港的高增值产业注入创新元素;申请人是否拥有注册专利,以支持香港的知识型经济长远发展等。

初创业务 – 申请人如欲在港开办或参与初创业务,亦可提出申请。如其初创业务获得政府支援计划支持,而该等计划有严格的审核机制和遴选过程;以及申请人是初创业务公司的经营者或合伙人,或有关项目的主要研究员,其申请可获考虑批准。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居于海外的中国公民,如符合上述所载的准则及一般入境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来港投资:

  1. 申请人已在海外拥有永久性居民身份;或
  2. 申请人在紧接申请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于一年、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而且申请是从海外递交。

一般而言,除拥有香港特区居留权或入境权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来港投资,均须申领入境签证/进入许可。虽然入境事务处会因应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作出考虑,惟申请人必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国或所属国的有效旅行证件;没有刑事记录,且其入境不会对香港构成保安或刑事问题;以及不可能成为香港特区的负担等),并符合上文详列的有关资格准则,方可获考虑发给签证/进入许可。入境事务处对这些资格准则或会不时作出修订而不作事先通知,希为留意。

 

受养人的入境安排

来港投资的申请人,可按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受养人政策,申请携同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及18岁以下未婚的受养子女来港。获批准来港或正在申请来港投资的人士,将成为随同来港的受养人的保证人。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定居的申请,如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及下列条件,可获考虑批准:

– 受养人与保证人能提供合理的关系证明;
– 受养人没有任何已知的不良记录;以及
– 保证人有能力为受养人提供在港远高于基本水平的生活和合适的居所。

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 现居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区)并取得澳门身份证少于七年的前内地中国居民,除非他们以单程通行证计划取得澳门特区居留身份;以及
– 阿富汗及朝鲜的国民。

受养人的逗留期限一般将会与其保证人的逗留期限挂鈎。受养人其后可申请延期逗留,而有关的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资格(包括没有改变致使申请人失去保证的情况,例如受养配偶与保证人的婚姻关系改变或保证人身故),以及保证人仍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按现行政策,上述类别的受养人可以在香港就业或就读而不会受到限制。

 

在港保证人

如欲申请来港投资,申请人必须提名一名本地保证人。本地保证人可以是公司或个人。如保证人是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年满 18 岁或以上;
  2. 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以及
  3. 熟悉申请人。

 

申请程序

  • 入境事务处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后一般需时 4 – 6 星期处理来港投资的签证/进入许可的申请。倘若未能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资料,入境事务处将无法开始处理有关申请。
  • 倘若未能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资料,入境事务处将无法开始处理有关申请。
  • 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会获发签证/进入许可(以「电子签证」形式签发)。

 

延长逗留期限及条件

获准来港投资(开办/参与业务)的企业家,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以雇佣身份在港逗留 36 个月。他们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 4 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有关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来港投资的申请资格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成功申请者仍会以雇佣身份留港,而其延长逗留期限通常会以 3 – 2 年的模式批出。

获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来港开办或参与指定业务的人士,会获准以雇佣身份在港逗留。如他们拟开办或参与获批准以外的其他业务,须事先得到入境事务处处长的批准。有关申请须在申请人仍然符合根据一般就业政策来港投资的申请资格的情况下才会获考虑批准。

 

居留权

获准来港投资的人士,如在港连续通常居住不少于 7 年,可依法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

 

重要通知

  • 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阿富汗、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的国民。
  • 如向入境事务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入境处在核实随签证申请所提交的资料及文件是否真确时,或会进行实地探访。根据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任何获发的相关签证/进入许可,或获准入境香港特别行政区或在港逗留的许可,即告无效。
  • 所有申请均由入境事务处负责处理及审批。申请审批完全由入境事务处处长根据当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政策酌情处理。即使申请已符合所有申请资格,入境事务处处长仍保留拒绝个别申请的绝对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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