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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在香港开展你新一页的好时机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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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New CIES)

通过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探索香港无限潜力!

香港作为亚洲首屈一指的国际都会,拥有独特地理位置,与全球最具影响力的金融中心紧密连系相得益彰,使金融交易可 24 小时营运。凭借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完善的金融基础设施、发展蓬勃的创科生态圈、世界顶尖的人才库,以及活力澎湃的城市氛围,让香港成为投资者抓紧全球增长最快地区机遇的理想地。位于粤港澳大湾区地带,香港与内地的文化融合亦使其成为联系东西方之间的绝佳桥梁。

新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本计划) 的目的是吸引资产拥有人在香港落户发展,并透过调配和管理财富,发掘本港多元的投资机会。投资推广署辖下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负责审查本计划申请人的金融资产和投资,并监察获批申请人是否持续符合投资规定和投资管理规定,而入境事务处则负责审批签证/进入许可、延长逗留期限和无条件限制逗留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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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格

在不抵触《新计划规则》条文的情况下,申请人符合以下准则可根据新计划申请来港居留 :

1) 年齡 – 向投资推广署提出淨资产审查申请时须年满 18 岁或以上 ;

2) 适用范围 –
(i) 外国国民;
(ii) 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iii)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
(iv) 台湾华籍居民;

3) 淨资 – 向投资推广署提出淨资产审查申请,即证明在提出淨资产审查申请日期前两年的整段期间内,一直绝对实益拥有不少于 3,000 万港元(或等值外币)的淨资产或淨资本

4) 获许投资资产的投资投资不少于 3,000 万港元(或等值外币)淨值于其绝对实益拥有的获许投资资产

5) 沒有不良记录 – 证明没有不良的入境记录,并符合一般的入境和保安所需的规定 ; 及

6) – 能够向入境事务处处长证明有能力为自己和受养人(如有)提供生计及住所,而无须依赖在香港的获许投资资产、或在香港受雇或自雇、担任职位或从事业务或申领公共援助(视属何情况而定)所带来的任何收入。此外,受养人进入香港时,须受当时适用于其入境的任何其他政策所规限。

注 :
阿富汗、古巴及朝鲜的国民不包括在内。保安局/入境事务处会不时检讨被排除的国家/地区名单。无国籍但已在外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并持有确实可以重新进入该国的文件的人士,符合新计划的申请资格。

 

受养人来港

根据新计划申请来港或已获准来港的申请人,可按香港特区现行的受养人来港居留的政策,以保证人身份申请携同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及 18 岁以下未婚的受养子女来港。根据新计划获批准来港或正在申请来港的人士,将成为随同来港的受养人的保证人。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如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及下列条件,可获考虑批准:

  1. 受养人与保证人能提供合理的关系证明;
  2. 受养人没有任何已知的不良记录 ; 以及
  3. 保证人有能力为受养人提供在香港特区远高于基本水平的生活和合适的居所。

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1. 现居澳门特区并取得澳门身份证少于七年的前内地中国居民,除非他们以单程通行证计划取得澳门特区居留身份;以及
  2. 阿富汗及朝鲜的国民。

上述类别的受养人的逗留期限一般会与其保证人的逗留期限挂鈎。受养人其后可申请延长逗留期限,而有关的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资格(包括没有改变致使申请人失去保证的情况,例如受养配偶与保证人的婚姻关系改变或保证人身故),以及保证人仍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按现行政策,上述类别的受养人可以在香港特区就业或就读而不会受到限制。

 

申请程序

申请人根据新计划向入境事务处(入境处)申请入境签证/进入许可前,应先向投资推广署申请核实是否符合新计划下的淨资产规定。投资推广署核实申请人符合淨资产规定后,会向申请人发出符合淨资产规定审查证明书。申请人必须在符合淨资产规定审查证明书的有效期内向入境处申请入境签证/进入许可。如入境处从入境事宜的角度作出审批后给予申请人“原则上批准”,便会向申请人发出签证/进入许可,以便他以访客身份来港逗留不多于 180 天作出已承诺的投资。

当申请人按新计划规则规定的投资期间内完成已承诺的投资,他/她须向投资推广署申请核实相关投资是否符合投资规定。投资推广署若确认申请人符合投资规定,将向申请人发出符合投资规定审查证明书。申请人必须在符合投资规定审查证明书的有效期内向入境处提交该证明书,入境处将继续处理申请人的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入境处审批完成后,将向申请人给予“正式批准”。申请人及其受养人(如有)一般获准在香港只受逗留期限限制下逗留不多于 24 个月,条件是申请人须在整段期间内持续符合新计划的规定。

 

逗留条件

申请人及其受养人 (如有) 若获给予“正式批准”,一般获准在香港只受逗留期限限制下逗留不多于 24 个月,条件是申请人须在整段期间内持续符合新计划的规定。

申请人及其受养人 (如有) 须在入境处批准的逗留期限届满时,或在入境事务处处长裁定申请人/保证人已违反承诺后的两个月内(以较早日期为准),必须离开香港。

如申请人按新计划规则下继续符合投资管理规定及一般入境的规定,经审批后,一般可获准延长逗留期限不超过三年。其后延长逗留期限不多于三年的申请,应跟从相同的申请手续。

 

居留权

根据新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如在香港特区连续通常居住不少于七年,可依法申请香港特区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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